关于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杂费的管理,规范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条 新生报到缴费后一周内,因身体检查不合格的,由招生老师核实真实性后,上报招生办,招生办统一上报董事会签字确认后,扣除其已领取或使用的代收代支(书本、生活用品等)费用后,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四条 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有学生本人新学年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后,由辅导员在学年开学一周内交学生处统一汇总,经招生办备案,院长和董事会批准后,扣除其已领取或使用的代收代支(书本、生活用品等)费用后,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 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学期期间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或确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确定原因后,经招生办备案,上报院长和董事会批准后,办理退费手续。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扣除其已领取或使用的代收代支(书本、生活用品等)费用后,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2)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第六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第七条 其他原因申请退费的,由该学生填写退费申请经财务部核实缴费信息后,统一办理退费。
第八条 学校每季度统一办理退费,所有退费必须退还至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上,不办理现金退费、他人代收。特殊情况的经退费本人申请的除外。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是实施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部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各辅导员负责统计汇总本班学生提出退费申请单,核实退费申请的真实性,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计算标准核算退费金额。核算准确后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为学生的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前有义务核实、汇总本季度的退费申请。每季度结束前,学生处按照要求制作季度退费申请汇总表,经财务核实缴费信息、报招生办备案后,经院长、集团董事会签字批准。
3、财务部按照经批准的季度退费申请表一周内办结退费。对于无法完成退费的,财务部统一告诉学生处及其原因,学生处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供手续。
第十条 招生办作为招生的负责部门,有责任去了解新生报到、流失、征兵、退役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