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科研团队及科研人员积极进行专利战略部署布局,构建专利池,充分应用知识产权工具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条 学校资助奖励的范围限于学校为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专利申请是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教务处(科技处)、各二级学院、发明人(设计人)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一)教务处(科技处)是专利申请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与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沟通联络;专利状态监督;相关文件管理、归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等。
(二)学院负责审查专利申请,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
(三)学校各部、处、系,中心等直属单元及学院依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四)发明人(设计人)应在申请前进行查新检索,确保所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交技术交底书,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答复审查意见;获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积极进行转化。
第二章 申请程序审批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在科研过程中取得的成果,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应积极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发明人(设计人)应首先进行查新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利文献、学术报告等公开发表的技术资料。
在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的科研信息系统中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学院审批。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教务处(科技处)审批。
教务处(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专利申请。
国防专利申请不得通过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由发明人直接提交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办理。
第六条 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包括技术成果分享、申请人及发明人(设计人)排序、费用(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年费等)分担比例等内容的协议书,交由学院盖章并提交复印件于教务处。
第七条 申请专利须在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之前,核心技术内容已公开的成果不得再申请专利。
第八条 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者,应由学院出具非职务成果证明,提交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专利事务所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专利申请质量,规范专利申请的过程管理,保护发明人和学校的切身利益,学校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专利事务所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原则上需要在中标专利事务所范围内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 中标专利事务所须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专利事务所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
(二)办理费用减缓审批手续;
(三)办理资助手续;
(四)监控、缴纳各种费用;
(五)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文,及时向发明人通报申请进展,必要时向学校通报。
(六)在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答复审查意见;
(七)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八)办理专利加快审查手续;
(九)妥善管理所有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向发明人或学校提供文件扫描、复印件、原件。
第十二条 专利事务所须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处理我校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运用等问题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采取发明人打分等形式对专利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招标评选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事务所可直接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未委托专利事务所的,由发明人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四章 文件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所有通知由相应的专利事务所负责接收,并通知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共同处理。专利申请授权前由事务所保管文件原件,授权后由发明人保管。
第十七条 未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的,由发明人负责接收处理并保存相关文件。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发明人须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及扫描件到教务处(科技处)登记备案;专利授权后,发明人须持专利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到教务处(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中标事务所代理的,学校按如下标准对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1000元/项,实用新型500元/项,外观设计500元/项。
第十九条 对于发明人委托中标事务所代理的,学校按照如下标准对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1500元/项,实用新型1000元/项,外观设计500元/项;并按照费用减缓后的标准对申请费、审查费、授权登记印刷费给予资助。若发明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学校仅对发明申请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国外专利申请,学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0元/项。
第二十一条 国内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对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2000元/项,实用新型1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
第二十二条 同样的发明人在同一申请日的多项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至多只奖励3项,超过3项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对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3000元/项,实用新型2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当年获权的专利统一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授权专利前三次年费,学校可资助40%。
第二十六条 芜湖市对国内外专利资助,参照《芜湖市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执行。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芜湖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芜湖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芜湖市重点支持发明申请资助金返还学校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后续专利申请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6月12日
教务处(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