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制|校园安全之法制篇
日期:2024-02-27   发布:法法   

普法

校园贷是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而非法校园贷放贷人涉及对于申请者的信用还款能力也不进行审核,然后直接放贷同时利用率是比较高的。非法校园贷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对于校园贷的放贷人的处罚,具体要根据实际涉及到的罪名来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别轻易相信借贷广告

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的假劣广告利诱大学生注册、贷款,文案上写着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上基本学习和生活的困难。但实际上,这样的高利贷、诱导贷款提高授信额度易导致学生陷入“连环贷”陷阱。我们应该提高校园安全法制意识和对“校园贷”的防范意识,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2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大学生要充分认识网络不良借贷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树立理性科学的消费观尽量不要在网络借款平台和分期购物平台贷款和购物,因为利息和违约金都很高。我们要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要积极学习金融和网络安全知识,远离不良网贷行为。

3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切勿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借给他人借款或购物。当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之徒利用时,要及时地向学校反映。如果发生暴力催款的威胁时,及时报警,学会用正当手段或者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诈骗的一种手段,无论诈骗金额多少,都是违法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犯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刑法对诈骗罪有明确规定;对于诈骗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则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保护好个人信息

注意避免个人资料外泄,对不熟悉的金融业务尽量不要在ATM机上操作,应到柜台直接办理。需提高安全法制意识,切勿相信“银行账户涉及犯罪”等谎言。

2

提高警惕

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当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尤其是对方要求向指定账户汇款时,不要轻易汇款,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商量解决或咨询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不可能提供安全账户,更不会指导转账、设密码。

3

向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陌生电话、短信或不良信息,要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电信监管部门举报。

4

不要相信淘宝刷单以及一些网络兼职



校园防盗

 


     盗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案在学校发生的各类案件中是最多的,大约占90%以上。如果盗窃达到定罪标准(各地不一。在1000-3000之间),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保护好自身财产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寝室、抽屉、箱包等处的钥匙,不要随便借给他人或乱放在书架或床边,以防“不速之客”伺机行动。

2

尽量少串寝

不要把学生寝室作为聚会、下棋、打牌、会客等交际的场所。假如学生寝室都形成了各种形式的“娱乐中心”,来往的人员就会十分繁杂,就容易发生如“顺手牵羊”等类似盗窃案件。

3

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不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隔壁寝室的同学或同校朋友,以防“引狼入室”,后悔莫及。

4

提高警惕

警惕外来的陌生人,特别是形迹可疑的人,发现可疑陌生人应及时报告楼长。外出时手机不要离手,放在口袋背包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偷窃。



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如果校园暴力者已经成年施暴,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触犯故意伤害罪。但校园暴力一般为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不受任何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防范

1

独行要注意,不去黑暗与冷僻的地方。

       一个人上学放学的时候尽量在人多的大马路上行走,不要一味抄近道、走黑路,要结伴而行。绝对不出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如网吧、酒吧、娱乐会所等。

2

做人低调爱学习,不惹是非不赌气。

     大部分的施暴者是由于嫉妒产生了不满和愤恨,有的是因为你球比他踢得好,抢了风头;有的是因为你穿得比他好又喜欢炫耀;有时候或是一句不经意的揶揄就会招致不满,有的是因为感情上的争风吃醋等等。

3

遇害需保持冷静,寻求成人来帮忙。

遇见校园暴力,找准一切机会向他人求救,尤其是成年人。有机会逃脱时,要毫不犹豫地拔腿就跑,这是最好的自救方法。如果没有逃脱,事后应该勇敢地告诉家长、老师,严重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向警方报案。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平安校园在我心,安全行动手中行

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审核人:郑一笑       
前一记录:九一八特别推文丨勿忘国耻,警钟长鸣
后一记录:防诈骗联合签名活动 | 防范诈骗 你我同心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后台管理】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浮山路68号  邮编:241080
皖ICP备11002798号-3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电话:0553-3918928 0553-3918791 0553-3918509  手机:18155373300
学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