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党校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简称
“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加强和规范“推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院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和
协调,班级团支部是“推优”工作实施的主体。
第二章推荐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本人向辅导员或党支部已经提交志愿申请入党申请书。积
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者。
(二)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思想信念,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心关注国家大事和时事政策,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各方面表现优秀者。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都位于班
级前三分之一者,上学期和本学期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四)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上学期
和本学期没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没有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五条优先推荐对象
在符合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下,应优先推荐下列之一者。
(一)获学院优秀团员、团干部证书。
(二)获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三)国家或学院奖学金获得者。
(四)获学院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团干、班干。
(五)积极参加学院和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团活动、文体活动、科技创新、
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且表现突出者。
(六)获各种见义勇为奖励和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团员青年。
第六条 “推优”要坚持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
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条件。
第七条 “推优”对象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间,若未能参加中共扬子学院党
校学习,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应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三章“推优”程序与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院团委、班团支部向学院党委推荐培养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考察推荐:以各班辅导员为组长组成5---7人班级推优领导小组。
组织团支部对于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团支部委员会讨论酝酿产生拟推荐对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召开班级推优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表决确定正式推荐人选,并组织填写《中共扬子学院党校入学推荐表》。
(二)院团委初审: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上报的推荐人选,与相关班级辅导员和
党支部充分交换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推荐名单公示一周。
(三)院党校审核。各班辅导员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证明材料等,一并上
交党校审核。
第十条《中共扬子学院党校入学推荐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学院党校审核,
一份学院团委存档。
第十一条各级团组织要将“推优”工作作为团的重点工作,并主动争取党组
织的指导。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确保“推优”质量。
第十二条各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以党建带团建的举措,加强对“推优”
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党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推优”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规产生的“推优”对象应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推荐对象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四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五条通过团课、班会,理论学习小组等形式,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六条对已经确定的被推荐对象,党支部应按照党员的发展工作程序和要求,负起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院教职工团员青年的推优工作,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党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