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4-10-28   发布:系统管理员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使人事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在执行学校人事管理、政策法规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公正、合法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当事各方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五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实行一次受理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之间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六名,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部门工会代表组成。

 

第九条 校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人事争议案的接转、调解文书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办理调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条 校调解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任、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

 

2、教职工在人员流动中,如辞职、辞退等事件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方为有效。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校内工作单位、家庭住所、联系方式等。

 

2、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

 

第十二条 校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并于30日内(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算起)提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三条 校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也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一经调解成功,争议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校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国家、芜湖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芜湖市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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