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学院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是学院取得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许可证是证明学院具有法定标志的凭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学院授权,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
第五条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使用范围:
(一)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事宜;
(二)办理公派出国、因私出国;
(三)财务开具银行账户、办理贷款及税务登记证年检等相关工作;
(四)办理车辆牌照、年检;
(五)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凡使用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院领导同意签字后提供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须使用原件(含副本)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办公室主任报备。
第八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借用学院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借出需要1人以上陪同,使用后即刻归还。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使用人及用途进行登记,并对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条 学院办学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严禁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