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贯彻《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学院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津贴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斥、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不设常设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斥。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扬子技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