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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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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扬子发规处(职业教育研究院)

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实施,规范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发展繁荣课程教材研究,切实发挥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专业支撑作用,提升课程教材工作科学化水平,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主要用于支持课程、教材建设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国际比较、战略前沿等研究。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宏观引导、平等竞争、择优支持、过程管理、质效评价、责任追溯的机制组织实施本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制定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过程指导和管理、验收结项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等机构负责组织申报,审核申报材料,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教育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本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重点、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委托项目,研究期限视情况确定。

重大、重点项目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课程、教材工作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大中小学课程、教材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大中小学课程、教材重大问题研究。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等机构组织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厅局级(含)以上职务。

第九条 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限1人。项目组成员参与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已主持本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新的各类项目;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的重大项目。本项目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个,且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组成员;同一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项目组。鼓励吸收有研究基础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参与。教育部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

(三)已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申报本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所申报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已出版或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本项目。

(四)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并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报送。

第十一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回避原则,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申报进行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其中,重大项目须有会议答辩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遵循公正、严谨、科学、民主的原则,综合考察项目论证情况、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项目评审重点关注:目标明确,研究问题针对重难点问题攻关,反映理论和现实需求;研究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研究思路、研究重点、预期成果匹配度高;研究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申报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教育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教育部审核后视情况予以回复。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报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

第十五条 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由教育部印发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违规干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所在单位应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研究期限为一年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教育部备案。开题论证专家应不少于5人,且均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 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进展报告,主要介绍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质量和下一步研究重点等,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其中,重大项目须由所在单位组织专门会议进行中期验收,教育部派员参会。

重大、重点项目须填写年度进展表,经所在单位审核,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教育部。每年报送不少于1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决策咨询报告报送和采用情况将作为后续拨款、结项鉴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开展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年度进展表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拨项目后续经费,并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除根据评审意见和教育部确定的资助额度对原申报书进行必要的调整外,项目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立项后的内容进行变更。确需做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不得组织开展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以项目合作的名义设立实验区(校)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项目组名义自行刻制印章等。如有违反,教育部将作出撤销项目处理。

第六章 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后30日以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项目结项申请和最终研究成果。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项鉴定,报教育部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其中,重大项目由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门会议进行结项答辩。

第二十三条 结项鉴定实行评级制度,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鉴定为优秀、合格的项目可以结项。鉴定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后续项目申报评审时,给予优先立项。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提交项目结项申请;对再次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审核验收结论以函件形式反馈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可以为专著、论文(集)、咨询报告、相关配套资源等。除最终研究成果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工作,开展的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其中,专著成果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方可公开出版。所有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成果,须在醒目位置独家标明项目名称、类别、编号等信息,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建立激励制度,对研究成果质量进行评价,作为项目滚动资助的重要参考。鼓励项目成果向教育教学、决策咨询、社会服务转化。所在单位应支持和资助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研究报告或成果提交有关领导和部门时,须提前报教育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教育部和项目组共同所有,项目成果的署名权归项目组成员所有。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多元经费支持渠道,项目经费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鼓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提供相应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下达”。项目立项后,按不超过经费预算的50%拨付启动经费;剩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含整改后再次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部财政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学设置绩效目标,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职责的,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本项目,同时通报批评,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所在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无故未履行项目申报书承诺;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报告;

(五)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存在政治立场、价值取向、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问题;

(二)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

(三)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且未提出延期申请;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教育部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三)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五)变更项目经费预算;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的,追回结余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本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履行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结项、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等职责;

(二)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四)不配合教育部及其委托机构监督管理;

(五)未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部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十七条 涉及保密内容和敏感问题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教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