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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字【2025】9号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2025)
日期: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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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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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字〔2025〕9号

关于印发《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予以发布《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9月18日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109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2026 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5〕187 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的由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本二级学院的副院长、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综合测评排名及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

第九条 凡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辅导员为首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开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到公示部门就具体评审问题进行投诉;超过投诉期,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院学字〔20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