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25〕10号
关于印发《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予以发布《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10月9日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109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2026 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5〕18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结合本校实际,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资助,资助标准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
第七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以省教育厅当年下拨的指标为准,学校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进行非等额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家助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审报告,推荐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资金后,及时按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后续管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助学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并追回所发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如事后查实获资助的学生以下行为的,学院有权作出调整,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于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评选中存在拉票的现象;
2、班级存在同学私下要求和允诺评选利益的;
3、将助学金用于请客、吃饭、酗酒、抽烟和泡网吧等非助学消费;
4、评议结果不合理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及现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院学字〔20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