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25〕5号
关于印发《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予以发布《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9月5日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全日制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109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2026 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5〕187 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的由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本二级学院的副院长、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级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辅导员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冲抵学费,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预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遵守校纪校规、综合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额按评审结果顺延。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到公示部门就具体评审问题进行投诉;超过投诉期,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院学字〔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