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期间选择做点兼职,勤工俭学,这本来是好的,但是大家找兼职时也要擦亮眼睛,有些“兼职”千万不能干。两名大二学生想兼职挣钱,违法转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结果不仅没拿到钱还因犯罪获刑。
据了解,成都某高校大二学生殷某某在朋友圈中看到一条兼职信息,称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获取350元/天的报酬。随后,殷某某将该“兼职信息”告知了同学蒲某某,二人决定从事该“兼职”。
2021年4月20日,两人相邀一起前往银行,各自办理一张银行卡。办理前,他们被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两人没有停止行动。次日上午,殷某某和蒲某某一起前往一茶楼,二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各自的手机交由“神秘人”转账使用。然而,二人在兼职后并未收到酬劳。
经核实,殷某某银行卡当日交易流水为54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140600.6元;蒲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为61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83771.24元。令人惋惜的是,被害人中有一位被诈骗后,因精神压力太大高坠死亡。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宽处理;两人系初犯,且为在校学生,酌定从轻处罚。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对于大学生而言,要识别兼职的内容,那些不需要工作投入就会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兼职,很有可能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严重的话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同学们,大学校园诈骗多,买卖银行卡危害多,大家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利,断送自己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