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原始凭证要求
第一条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填写的原始凭证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三条 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500元以下),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须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证明,注明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并且要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后,视同合法有效单据。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使用“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有关费用填写齐全(机打发票、出差补助等详见差旅费报销规范),有关单据附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办理报销。
第五条 若同类票据较多,可汇总报销,并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 各类原始凭证、合同必须用原件报销,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是报销联,其他联(如存根联、记账联)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客户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购买物品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
4.填制凭证单位的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收款单位全称的印章。
第八条 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其它项目更改后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第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收据(发票)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三章 报销手续
第十条 业务发生后30天内(节假日顺延)需办理报销手续,应由本单位正式职工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代办。
第十一条 购买办公用品等物品,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或取得定额发票时,必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凡在超市购买物品,必须附超市打印小票。购买图书资料的单据须经图书馆登记验收并盖章。
办公用品零星采购报销附件:
(1)报销单+发票+清单
(2)采购申请单+入库单(资产或办公用品批量采购)
(3)库存盘点表
第十二条 大宗采购的物资设备须由经手人、资产部门和使用部门签字,资产部门和使用部门联合办理签字验收单。
大宗采购(设备、资产)报销附件:
(1)报销单+发票+合同
(2)采购申请单+入库单
(3)验收单
第十三条 购买物业保洁用品、维修材料等办理报销时,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持发票、入库手续、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办理报销。
保洁、维修低值易耗品报销附件:(参考第十二条办公用品零星采购)
第十四条 各种零星基建、维修、装修、安装等工程劳务项目的发票报销应附有工程结算单(需提前验收合格并附基建负责人、验收人员等相关领导签字)。
基建、维修等劳务报销附件:
(1)报销单+发票+合同
(2)用工结算单
(3)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单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费用、加班费、夜班费、劳务费、补助费、校内补贴、奖酬金等人员费用,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持事先经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的请示报告,填制发生有关费用的原始记录,并在有关单据上注明人数、标准、工作量,由人事处(经办人)提交院领导批准报销。
人员费用报销附件:
(1)报销单(用工明细表)
(2)用工说明等相关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用,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向分管领导报备;如在指定合作单位就餐挂单的需另附《公务接待申请单》作为报销依据,由外事接待办统一按时结算。招待费具体标准参考《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报销标准-招待费标准及说明。
业务招待费附件:
(1)报销单+发票
(2)《公务接待申请表》+挂单对账底单
第十七条 所有报销单据须经财务处初审后,呈报董事长签字。每周二、四上午到财务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交由财务处报领导签字。
第十八条 粘贴要求
(一)以左上角及左侧为主,按类别或日期有序粘贴,不得使用大头针、订书针粘连。
(二)单据按A4纸纵向平整有序整理,左上角粘贴,并粘贴封面,封面应左上角填写付款或冲账、支付对公或个人。
(三)未按规范粘贴的单据一律退回。
第四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学院的所有支出经费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部门主要负责人、院领导为责任主体的审批制度和以第一责任人(经手人)为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审批详见附表1)。
第十九条 招待费(含礼品费)原则上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院长签批,并提前报董事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各部门需提前报批计划,登记并及时报销。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基金支出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分管院领导、院长签批(详见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对教职工个人零星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差旅费,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以及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外,其它都应办理转账结算的业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购物均需通过银行以电汇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要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二十六条 各种单据报销时在财务人员指导下按规定粘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费用分类 | 权限 | |||
部门负责人 | 分管院长 | 院长/分管副总 | 董事长 | |
日常费用 | * | * | * | * |
采购(资产、设备) | * | * | * | * |
基建、维修费 | * | * | * | * |
学生费用 | * | * | * | * |
招生差旅费用 | 详见招生差旅报销细则 |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