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0-29   发布:系统管理员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按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学院为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款项,包括预付的工程、预借的差旅费、采购费以及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的借出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应为本校在岗教职工。借款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亲笔签名审批,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权责一致原则。按照学院有关制度的授权,单位负责人为借款审批人,负责审核学院教职工的借款,并督促相关借款人按学院规定期限及时清理借款,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借款只能用于与学院事业相关的公用性支出,不得挪作私用。离休人员除住院费借款外,其他个人事项的借款均不予办理。

第六条按时结算原则。为防止借款长期不清而发生呆账,影响学院资金周转,对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预算管理原则。学院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借款,所有借款均需有预算经费来源和借款方案审批表及相关支出附件,借款应在学院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办理。

第三章 借款办理

第八条 借款应在资金使用前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提前办理的,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院借款单据的印制、保管、发放由学院财务处统一负责。

第十条 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填写《预支借款单,按借款单所列示的内容,写明借款的日期、所属部门、项目名称、用途、金额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借款人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姓名,借款用途要与实际支出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借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按《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原则上,借款应直接转账至业务合作单位账户,对无法办理转账业务的借款,职工个人单次现金借款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三条 款人在学院借款逾期,但又不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的,财务处将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于借款人取得的核销票据与借款规定用途明显不符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学院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核销业务,其借款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借款借出后因故未使用的,借款人应在借款规定期限内及时交回学院财务处。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严格把关,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手续,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章 借款核销

第十七条 借款人除提前书面告知或有特殊要求外,所有借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借款借出后,因故未使用的,须在1个月内交回财务处,未按规定交回的,1年内借款人将不能再办理其他借款。

第十八条 教职工差旅费借款,提前填写《出差审批表》并经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请款,在返校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返校日期以返程车票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经费外出写生、活动经费等借款,应由活动部门提前做好活动预算方案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在财务处备案后借款,并各项活动结束附活动决算表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活动报销一次性汇总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

第二十条 购买办公用品、材料借款,水、电、暖气费等借款,由经办人填写预支借款单并附相关结算单或缴款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借款,10000元以上的依据合同请款,10000元以下无合同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需请款,市场现购的应在开具发票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合同订货的,按照合同到货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维修、公用设施维修、零星工程等借款,应在项目完成验收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单位举办会议或各种活动等借款,应进修培训、会议或活动通知文件按需请款,并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离休人员住院费借款,按照出院结算日起,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所有借款均不得跨年,本年度借款应在当年1220日前办理完借款核销手续。如有需要,可在下年度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因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核销手续的,借款人应在到期前一周内,向学院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处同意后,适当予以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七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核销,须经学院财务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院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直接核销。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批准并已核销的借款,学院仍保留相关追索权,一旦有可能重新收回,学院相关部门及借款人要积极予以追索收回。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借款审批人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办人资格的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借经费的核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核销借款,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学院将按照财务相关制度,扣发借款人在学院的工资等收入直接归还借款,直至还清其借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前清理本人在学院的借款,对不及时清理的,由财务处将从其工资等有关收入进行冲抵,直至还清借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离职的,应提前到财务处清理本人在工作岗位时的借款。财务处未出具借款结清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以前未清理完毕的借款,按学院原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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